对2016年版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辅导教材调整修订主要内容(三)

来源:www.cne163.com 2017/4/10 8:19:15【中华考试网校

 

第四章第一节

181页至182

181页倒数2-182页第1

调整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四章第一节

183

20-28

调整为: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的;

2)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适用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四章第一节

183

1

D选项调整为:“D.向个人销售房屋”

第四章第一节

184

1-2

调整为:

“【解析】答案为C。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选项ABD三种情形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章

193

1

“第二节”改为“第三节”

第四章第二节

196

倒数第8-12

调整为:

3.高档化妆品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毫升(克)或15/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第四章第二节

196

倒数第5

删除

第四章原第二节(现第三节)

198

2-4

调整为: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第四章第二节

201

续表第2

调整为:

三、高档化妆品                15%

 

第四章第二节

205

5

调整为:

C.高档化妆品

第四章原第二节(现第三节)

207

4-3

调整为:“平均成本利润率表”

增加“19.电池    4%20.涂料    7%

第四章第二节

208

18

调整为:

【例4-31  。。。。某商场加工一批高档化妆品。。。。

第四章原第三节(现第二节)

213-231

第三节营业税法律制度

调整为:第二节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具体内容见表格后所附内容。

第四章本章主要参考法规索引

232

 

删除倒数第1-9行(第14-18项法规)

在第7项法规后增加:“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323日财税[2016]36)

之后序号依次变更为9.10.11.12.13.14.

第四章本章主要参考法规索引

232

最后1

增加一项法规: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16930日财税〔2016103号)

.

第五章第二节

267

1314

将“从原任单位”改为“从原任职单位”

第五章第二节

270

倒数第7行和第8行之间

 

增加“5.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第五章第二节

286

倒数第5行和第6行之间

 

增加“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第五章第二节

286

最后1行下

增加“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第六章

第一节

301

7行前

增加一段:

“自201661日起,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

(一)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二)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三)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四)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五)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第六章第二节

303

10

删去“用于居住的”

第六章第二节

304

12

句号后增加“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第六章第二节

304

4

句号后增加“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第六章第二节

306

4-9

改为:

8)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第六章第二节

306

3-4

之间增加:

“(9)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相关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减半征收房产税。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第六章第三节

308

2

句号后增加:

“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第六章第四节

314

8

句号后增加: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第六章第四节

319

13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改为“公共租赁”

第六章第五节

326

5-12

删除“11.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第六章第五节

326

13-21

调整为:

11. 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用地(1)下列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①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②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③油气长输管线用地。

  (2)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用地,用于非税收优惠用途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章第五节

327

1-6

删除。

第六章第五节

328

1-3

删除。

第六章第五节

328

13-16

删除。

第六章第五节

328

16

行后增加:

2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相关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第六章第六节

331

6-2

表中第1栏“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改为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第六章第六节

334

7-12

调整为:

1. 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①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 

②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③污染物排放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中I型试验的限值标准。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①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重型商用车);

②燃用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

③污染物排放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标准中第V阶段的标准。

第六章第七节

341

6

”改为“‱”。

5

3

第六章第八节

347

3

句号后增加:

201671日,将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第六章第八节

348

17-18

删除“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第六章第八节

348

6-17

调整为:

“4.其他非金属矿。包括: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

5.金属矿。包括: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及其他金属矿产品等。

6.海盐。”

第六章第八节

348

3-4之间

增加:

“自201671日起,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试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征收资源税的具体方案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第八节

348

1-33491-2

6-17改为:

【例617】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有(   )。

A.人造石油     B. 已税原煤加工的洗煤、选煤

C. 井矿盐       D. 煤层气

【解析】答案为CD。按照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规定,人造原油,已税原煤加工的洗煤、选煤不征收资源税,而井矿盐和煤层气均属于资源税征范围。

第六章第八节

349

4-6

调整为:

“现行资源税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等非金属矿和金矿、铁矿等金属矿,以及海盐等资源品目。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第六章第八节

349

8-15

调整为: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26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资源税的税目、征税对象、税率依照《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见表6-4)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