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www.cne163.com 2017/4/10 8:20:31【中华考试网校】
第四章第一节 |
165-166页 |
165页第11行-166页第4行 |
调整为: “5.混合销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6.兼营。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混合销售与兼营相比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都涉及销售货物和服务两类业务。不同之处是:混合销售是在同一项(次)销售业务中同时涉及货物和应税服务,货物销售款和服务价款同时从同一个客户处收取,这两种款项在财务上难以分别核算。兼营是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和服务两类业务,并且这种经营活动并不发生在同一项(次)业务中,收取的两种款项在财务上可以分别核算。 |
第四章第一节 |
166页 |
166页倒数13、14行 |
删除:“,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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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一节 |
166页至167页 |
166页倒数第10行-167页第9行 |
调整为: “【例4-2】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有( )。 A.汽车维修 B.手机修配 C.金银首饰加工 D.提供餐饮服务 【解析】答案为ABCD。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餐饮服务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例4-3】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有( )。 A.百货商店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又提供送货服务 B.餐饮公司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又销售烟酒 C.建材商店在销售木质地板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D.歌舞厅在提供娱乐服务的同时销售食品 【解析】答案为ABCD。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选项ABCD均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 【例4-4】下列行为中,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的有( )。 A.将外购货物分配给股东 B.将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C.将自产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D.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解析】答案为ACD。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将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而选项ACD三种情形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 |
第四章第一节 |
170页 |
第11、12、13行句号之前 |
调整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
第四章第一节 |
170页 |
倒6行 |
删除“八种”和“这八种”。 |
第四章第一节 |
171页 |
第9行 |
“详见本章第二节消费税”调整为:“详见本章第三节消费税” |
第四章第一节 |
171页 |
第12至17行 |
调整为: “(4)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混合销售的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服务销售额的合计。 (5)兼营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 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
第四章第一节 |
173页 |
第7行句号之前 |
调整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 |
第四章第一节 |
173页 |
第12行 |
调整为: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第四章第一节 |
173页 |
倒数3-15行 |
调整为: ④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⑤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⑥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⑦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第四章第一节 |
173页 |
倒1行 |
逗号前调整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 |
第四章第一节 |
174页 |
第2行-29行 |
调整为: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⑥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⑦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④项、第⑤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
第四章第一节 |
174页 |
倒7行 |
调整为: 序号⑦调整为(3) |
第四章第一节 |
174页 |
倒3-6行 |
调整为: (4)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
第四章第一节 |
174页和175页 |
174页倒2行-175页第15行 |
调整为: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
第四章第一节 |
175页 |
第16行 |
序号(3)调整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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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一节 |
175 |
第17行-24行 |
调整为:①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③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7)转增进项税额的规定。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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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一节 |
175页 |
第25行 |
序号(4)调整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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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一节 |
175页 |
倒10行 |
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后加“(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下同)” |
第四章第一节 |
176页 |
第5-7行 |
调整为: (9)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
第四章第一节 |
176页 |
第8行-15行 |
调整为: “【例4-7】下列各项中,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有( )。 A.购进生产用燃料所支付的增值税款 B.不合格产品耗用材料所支付的增值税款 C.因管理不善被盗材料所支付的增值税款 D.购进不动产耗用装修材料所支付的增值税款 【解析】答案为C。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的增值税款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第四章第一节 |
179页 |
倒10-12行 |
调整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营改增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