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练丨2017年一级建造师考试 法规3.22

来源:www.cne163.com 2017/3/23 8:23:00【中华考试网校

 

知识在于日积月累,非一日而成。

 

想顺利通过考试,记得每天做题噢。

 

一题决定命运,一分成就终生。

 

每周一到周五我们不见不散!

1、【单选】


下列关于工程承包活动相关连带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联合体承包工程其成员之间的连带责任属约定连带责任


B.如果分包单位是经业主认可的,总包单位对其过失不负连带责任


C.工程总分包单位之间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连带责任


D.负有连带责任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部分债务的义务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


【参考解析】:


本题考点是工程承包中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 27 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第29 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单选】


关于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说法,正确的是(    )。


A.建设单位只能向给其造成损失的分包单位主张权利


B.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无合同关系,无权向分包单位主张权利


C.总承包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分包单位追偿


D.分包单位只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


【参考解析】: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虽然和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建设单位既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各自过错大小确定;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3、【单选】


下列选项中关于建设工程连带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联合体承包工程其成员之间的连带责任属约定连带责任


B.如果分包单位是经业主认可的,总包单位对其过失不负连带责任


C.工程总分包单位之间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连带责任


D.负有连带责任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部分债务的义务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


【参考解析】:


本题考点是工程承包中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27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所以,A错;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单选】


若甲、乙两个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包了一栋高档写字楼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业务,若工程中因乙公司的原因发生了事故给业主造成了 10万元的损失,对此正确的处理方式应当是(  )。


A.业主只能要求乙公司赔偿


B.业主如果要求甲公司赔偿,甲公司可以拒绝


C.甲企业不能拒绝业主的赔偿要求,但赔偿后可向乙企业追偿


D.乙企业可以拒绝甲企业的追偿要求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


【参考解析】:


甲、乙两单位组成联合体后承包工程,应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业主既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也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甲公司不可以拒绝业主的赔偿要求。若甲企业在业主赔偿后向乙企业追偿,乙企业不得拒绝。

 



5、【单选】


甲施工单位与乙施工单位以联合体方式承揽建设工程。以下说法合法的是(    )。


A.双方口头签订联合承包的协议即可


B.按照资质等级高的单位的业务范围承揽建设工程


C.甲与乙就承揽工程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D.因为甲的原因造成违约,建设单位只有权向甲请求赔偿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


【参考解析】:


《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也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承包各方应签订联合承包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互合作、违约责任承担等条款。各承包方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现赔偿责任,建设单位有权向共同承包的任何一方请求赔偿,而被请求方不得拒绝,在其支付赔偿后可依据联合承包协议及有关各方过错大小,有权对超过自己应赔偿的那部分份额向其他方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