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技术》消防考试教材考点 燃烧类型

来源:本站原创 2016/11/7 9:50:55【中华考试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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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烧类型分类:

  按照燃烧形成的条件和发生瞬间的特点,燃烧可分为着火和爆炸。

  (一)着火

  可燃物在与空气共存的条件下,当达到某一温度时,与引火源接触即能引起燃烧,并在引火源离开后仍能持续燃烧,这种持续燃烧的现象称为着火。着火就是燃烧的开始,并且以出现火焰为特征。

  着火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燃烧现象。可燃物的着火方式一般分为下列几类:

  1.点燃(或称强迫着火)

  点燃是指由于从外部能源,诸如电热线圈、电火花、炽热质点、点火火焰等得到能量,使混气的局部范围受到强烈的加热而着火。这时就会在靠近引火源处引发火焰,然后依靠燃烧波传播到整个可燃混合物中,这种着火方式也习惯上称为引燃。

  2.自燃 中大网校整理

  可燃物质在没有外部火花、火焰等引火源的作用下,因受热或自身发热并蓄热所产生的自然燃烧,称为自燃。即物质在无外界引火源条件下,由于其本身内部所发生的生物、物理或化学变化而产生热量并积蓄,使温度不断上升,自然燃烧起来的现象。自燃点是指可燃物发生自燃的最低温度。

  (1)化学自燃。例如金属钠在空气中自燃;煤因堆积过高而自燃等。这类着火现象通常不需要外界加热,而是在常温下依据自身的化学反应发生的,因此习惯上称为化学自燃。

  (2)热自燃。如果将可燃物和氧化剂的混合物预先均匀地加热,随着温度的升高,当混合物

  加热到某一温度时便会自动着火(这时着火发生在混合物的整个容积中),这种着火方式习惯上称为热自燃。

  (二)爆炸

  爆炸是指物质由一种状态迅速地转变成另一种状态,并在瞬间以机械功的形式释放出巨大的能量,或是气体、蒸气瞬间发生剧烈膨胀等现象。爆炸最重要的一个特征是爆炸点周围发生剧烈的压力突变,这种压力突变就是爆炸产生破坏作用的原因。

  七、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燃烧类型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燃烧类型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燃烧类型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燃烧类型技术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燃烧类型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燃烧类型技术工作满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燃烧类型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燃烧类型技术工作满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燃烧类型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燃烧类型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燃烧类型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八、免试条件

  符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燃烧类型实务技术》科目,只参加《燃烧类型技术实务技术》和《燃烧类型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注:消防部队评聘的高级工程师,需提供由支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证明 )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2、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应于现场审核截止日之前提供相应免试材料,并经报名点审核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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